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聲請人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後,由聲請人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4195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3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紙、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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