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羅律煌 │無│94年12月9日│97年12月31日│129,200元│TS06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