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戴鳳英 即齊美廣告社原告與被告 方藝靜 即方圓廣告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9,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