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專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號原告 唐基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裕 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