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 翁筆忠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陳怡卉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99萬1,229元及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33元(計算式:20,800元×1/3=6,9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