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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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字第1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5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518號刑事簡易判決係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寄送至上訴人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判決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上訴人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惟查,上訴人竟遲至102年12月16日始行上訴,有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