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94號原告 姜穎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允文 間給付遺產事件,依原告陳報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壹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貳仟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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