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93號上訴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上訴人 王來平
蔡玉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