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蔡榮貴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謝毅穎
私立淡水康復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之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6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謝毅穎經本院諭知有罪,而依本件訴之聲明,係認被告私立淡水康復之家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其等仍為民事訴訟之適格當事人,又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