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頌 華
陳 希仁 林美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榕、陳│自民國105年5│至民國105年7│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501731元│希仁、陳頌│月1日起│月4日止│││││華├──────┼──────┼──────────────┤││││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月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榕、陳│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501731元│希仁、陳頌│月2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
(一)緣債務人 陳頌華 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陳希仁 與林美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頌華自105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5017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希仁與林美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