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50號原告 莊龍堂 被告 李承達
李淑貞 李佳蓉 李 陳道子 李青奉 李國清 李國成 李建忠 李芳男 李泊龍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可分得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0,770元【計算式:(土地總面積
683.09㎡×權利範圍9/40)×104年公告現值64,223元=9,87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