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40號原告 張智強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被告 李昭然 被告 李昭財 被告 李泳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116285元/㎡×104㎡=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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