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己○○原告乙○○○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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