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九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鈞訴訟代理人楊懿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