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呂正雄 右原告與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仟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捌仟元,折合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拾捌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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