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8,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