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7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並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
5所示之罪依法減刑在案,且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87號裁定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蓉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