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債務人 廖堅茗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劉芳汝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廖堅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者,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載,其名下財產僅有西元2002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一輛,該車參酌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堪認已無殘餘價值,另查債務人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均已失效或停效,故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其解約時領取,故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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