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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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李家興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吳阿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貞瑋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鍾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余永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家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與本院職權函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債務人財產僅有其投保於上開二家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3份,有保單解約金總計106,632元,而前開保單解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通知保險公司解繳到院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