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黑手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久美 右原告與被告 吳祇萬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七千二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五千零七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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