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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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