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柒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叁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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