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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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廿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亦有明文。
二、按夫妻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婚後之共同住所係設於台北縣土城市,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且兩造於分居後,各設籍於台北縣金山鄉及屏東縣里港鄉,有戶籍謄本可稽,亦均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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