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399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