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馨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文彬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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