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洪曉貞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 洪日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益大商務旅館之合夥關係存在,此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出資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