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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