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3樓,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