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林依萱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 黃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