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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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藍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信勇 代理人 梁睿 奇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梁睿奇 ,嗣變更為藍信勇,並聲明承受訴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藍虹實業有│陽信銀行三│109年2月28日│4,902元│0000000││││限公司梁睿│重分行│││││││奇││││││├───┼─────┼─────┼──────┼─────┼─────┼──┤│002│藍虹實業有│陽信銀行三│109年2月28日│12,882元│0000000││││限公司梁睿│重分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