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 趙辰箮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對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台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趙辰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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