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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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2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進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進雄明知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申請統一發票使用,其本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亦不清楚公司營業項目,該他人應係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給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竟為賺取利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受同具有犯意聯絡之 康坤榮 (另案偵辦中)之邀,自民國98年7月30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段○○號1樓(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路○○○號)喆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喆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且明知喆南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各家營業人間無交易往來,仍委託他人向稅捐單位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交由康坤榮於98年8月至99年12月間,以喆南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不實品名、數量及金額,如附表所示銷售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7,542萬1,336元之統一發票共50紙後,分別交付予上揭營業人使用,充作其等向喆南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該各家營業人並持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377萬1,06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進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進雄於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背面至23頁、第26頁反面),並經證人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承辦人 黃盛德 證述在卷,且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01年4月25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喆南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桃園縣分局(現改制為桃園市分局)涉嫌虛設行號簽報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委託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領用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房屋租賃契約書、經濟部99年11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0年3月1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營業人停業申請書、進口報單資料、出口報單資料、申報書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嫌對開及循環開立分析表、循環交易明細、喆南公司進銷貨帳、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喆南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進出口循環交易發票流程、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喆南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太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3年11月17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98年7月3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張進雄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康坤榮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雖康坤榮對於喆南公司而言並不具負責人身分,但其既與具有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與康坤榮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之犯行,僅各負幫助犯責任,並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793號判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98年8月至99年12月間擔任喆南公司負責人期間,多
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並藉此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均應各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輕率聽從他人請求而擔任人頭負責人
,並以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逃漏營業稅額共計377萬1,068元,嚴重損害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更有害於社會經濟發展,姑念被告犯後已坦承錯誤,非無悔意,併參以被告於本案僅充作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運作,暨其自承事後並未由康坤榮交付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開立之統一│開立之統一│提出申報扣│提出申報扣││││││發票銷售額│發票營業稅│抵銷售額(│抵稅額(單││││││(單位:元│額(單位:│單位:元)│位:元)││││││)│元)││││││││││││├──┼──────────────┼──────┼──────┼─────┼─────┼─────┼─────┤│1│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08│GU00000000│2,366,400│118,320│2,366,400│118,320│││││(起訴書誤載│││││││││為GU00000000│││││││││)│││││├──┼──────────────┼──────┼──────┼─────┼─────┼─────┼─────┤│││98.09│HU00000000│1,367,290│68,365│1,367,290│68,365│├──┼──────────────┼──────┼──────┼─────┼─────┼─────┼─────┤│││98.09│HU00000000│3,540,980│177,049│3,540,980│177,049│├──┼──────────────┼──────┼──────┼─────┼─────┼─────┼─────┤│││98.11│JU00000000│1,362100│68,105│1,362100│68,105│├──┼──────────────┼──────┼──────┼─────┼─────┼─────┼─────┤│││98.11│JU00000000│1,770,761│88,538│1,770,761│88,538│├──┼──────────────┼──────┼──────┼─────┼─────┼─────┼─────┤│││98.11│JU00000000│2,794,867│139,743│2,794,867│139,743│├──┼──────────────┼──────┼──────┼─────┼─────┼─────┼─────┤│││98.11│JU00000000│285,283│14,264│285,283│14,264││││││(起訴書誤│││││││││載為285,08│││││││││3)││││├──┼──────────────┼──────┼──────┼─────┼─────┼─────┼─────┤│││98.11│JU00000000│1,742,335│87,117│1,742,335│87,117│├──┼──────────────┼──────┼──────┼─────┼─────┼─────┼─────┤│││98.11│JU00000000│1,380,000│69,000│1,380,000│69,000│││││││(起訴書誤│││││││││載為68,000│││││││││)│││├──┼──────────────┼──────┼──────┼─────┼─────┼─────┼─────┤│││99.02│KU00000000│422,500│21,125│422,500│21,125│├──┼──────────────┼──────┼──────┼─────┼─────┼─────┼─────┤│││99.02│KU00000000│3,712,716│185,636│3,712,716│185,636│├──┼──────────────┼──────┼──────┼─────┼─────┼─────┼─────┤│││99.02│KU00000000│205,671│10,284│205,671│10,284│├──┼──────────────┼──────┼──────┼─────┼─────┼─────┼─────┤│││99.02│KU00000000│1,907,021│95,351│1,907,021│95,351│├──┼──────────────┼──────┼──────┼─────┼─────┼─────┼─────┤│││99.02│KU00000000│319,823│15,991│319,823│15,991│├──┼──────────────┼──────┼──────┼─────┼─────┼─────┼─────┤│││99.03│LU00000000│1,866,996│93,350│1,866,996│93,350│├──┼──────────────┼──────┼──────┼─────┼─────┼─────┼─────┤│││99.03│LU00000000│526,455│26,323│526,455│26,323│├──┼──────────────┼──────┼──────┼─────┼─────┼─────┼─────┤│││99.04│LU00000000│1,101,798│55,090│1,101,798│55,090│├──┼──────────────┼──────┼──────┼─────┼─────┼─────┼─────┤│││99.04│LU00000000│2,494,370│124,719│2,494,370│124,719│├──┼──────────────┼──────┼──────┼─────┼─────┼─────┼─────┤│││99.04│LU00000000│742,012│37,101│742,012│37,101│├──┼──────────────┼──────┼──────┼─────┼─────┼─────┼─────┤│││99.04│LU00000000│1,022,745│51,137│1,022,745│51,137│├──┼──────────────┼──────┼──────┼─────┼─────┼─────┼─────┤│││99.04│LU00000000│238,077│11,904│238,077│11,904│├──┼──────────────┼──────┼──────┼─────┼─────┼─────┼─────┤│││99.04│LU00000000│1,944,329│97,216│1,944,329│97,216│├──┼──────────────┼──────┼──────┼─────┼─────┼─────┼─────┤│││99.04│LU00000000│347,570│17,379│347,570│17,379│├──┼──────────────┼──────┼──────┼─────┼─────┼─────┼─────┤│││99.04│LU00000000│769,859│38,493│769,859│38,493│├──┼──────────────┼──────┼──────┼─────┼─────┼─────┼─────┤│││99.06│MU00000000│2,073,900│103,695│2,073,900│103,695│├──┼──────────────┼──────┼──────┼─────┼─────┼─────┼─────┤│││99.06│MU00000000│1,224,191│61,210│1,224,191│61,210│├──┼──────────────┼──────┼──────┼─────┼─────┼─────┼─────┤│││99.08│NU00000000│621,140│31,057│621,140│31,057│││││(起訴書誤載│││││││││為NU00000000│││││││││2)│││││├──┼──────────────┼──────┼──────┼─────┼─────┼─────┼─────┤│2│威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99.07│NU00000000│698,118│34,906│698,118│34,906│├──┼──────────────┼──────┼──────┼─────┼─────┼─────┼─────┤│││99.07│NU00000000│1,000,438│50,022│1,000,438│50,022│├──┼──────────────┼──────┼──────┼─────┼─────┼─────┼─────┤│││99.08│NU00000000│781,790│39,090│781,790│39,090│├──┼──────────────┼──────┼──────┼─────┼─────┼─────┼─────┤│││99.08│NU00000000│693,698│34,685│693,698│34,685│├──┼──────────────┼──────┼──────┼─────┼─────┼─────┼─────┤│3│鑫洋科技有限公司│98.09│HU00000000│3,411,608│170,580│3,411,608│170,580│├──┼──────────────┼──────┼──────┼─────┼─────┼─────┼─────┤│││98.09│HU00000000│3,411,608│170,580│3,411,608│170,580│├──┼──────────────┼──────┼──────┼─────┼─────┼─────┼─────┤│││98.11│JU00000000│3,162,064│158,103│3,162,064│158,103│├──┼──────────────┼──────┼──────┼─────┼─────┼─────┼─────┤│4│太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8.08│GU00000000│1,140,480│57,024│1,140,480│57,024│├──┼──────────────┼──────┼──────┼─────┼─────┼─────┼─────┤│││98.08│GU00000000│979,200│48,960│979,200│48,960│├──┼──────────────┼──────┼──────┼─────┼─────┼─────┼─────┤│││98.10│HU00000000│2,812,982│140,649│2,812,982│140,649│├──┼──────────────┼──────┼──────┼─────┼─────┼─────┼─────┤│││98.10│HU00000000│668,367│33,418│668,367│33,418│├──┼──────────────┼──────┼──────┼─────┼─────┼─────┼─────┤│││99.02│KU00000000│548,229│27,411│548,229│27,411│├──┼──────────────┼──────┼──────┼─────┼─────┼─────┼─────┤│││99.06│MU00000000│544,000│27,200│544,000│27,200│├──┼──────────────┼──────┼──────┼─────┼─────┼─────┼─────┤│││99.07│NU00000000│1,028,891│51,445│1,028,891│51,445│├──┼──────────────┼──────┼──────┼─────┼─────┼─────┼─────┤│││99.07│NU00000000│1,287,300│64,365│1,287,300│64,365│├──┼──────────────┼──────┼──────┼─────┼─────┼─────┼─────┤│││99.07│NU00000000│1,143,067│57,153│1,143,067│57,153│├──┼──────────────┼──────┼──────┼─────┼─────┼─────┼─────┤│││99.07│NU00000000│3,775,949│188,797│3,775,949│188,797│├──┼──────────────┼──────┼──────┼─────┼─────┼─────┼─────┤│││99.08│NU00000000│2,352,000│117,600│2,352,000│117,600│├──┼──────────────┼──────┼──────┼─────┼─────┼─────┼─────┤│││99.08│NU00000000│633,000│31,650│633,000│31,650│├──┼──────────────┼──────┼──────┼─────┼─────┼─────┼─────┤│││99.08│NU00000000│546,000│27,300│546,000│27,300│├──┼──────────────┼──────┼──────┼─────┼─────┼─────┼─────┤│5│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08│GU00000000│3,221,358│161,068│3,221,358│161,068│├──┼──────────────┼──────┼──────┼─────┼─────┼─────┼─────┤│││99.01│KU00000000│1,715,000│85,750│1,715,000│85,750│├──┼──────────────┼──────┼──────┼─────┼─────┼─────┼─────┤│││99.01│KU00000000│1,715,000│85,750│1,715,000│85,750│├──┼──────────────┼──────┼──────┼─────┼─────┼─────┼─────┤│││││7,542萬│377萬1,068│7,542萬│377萬1,068││合計│││共50張│1,336││1,336││└──┴──────────────┴──────┴──────┴─────┴─────┴─────┴─────┘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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