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6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文獻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2453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98
年度附民字第396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不備要件,復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而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既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需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
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
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66年台上字
第1094號判例意旨可參)。且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
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
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41年台上字
第50號判例參照),是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未經原告之聲請,誤以裁定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法院,民事法院仍應以原告之訴提起不當
,從程序上駁回,不得為實體上審理(65年度第9次民庭庭
推總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之刑事訴訟,業經刑事法院認
定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而判決業務侵占無罪確定,有本
院98年度易字第2453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70
號判決在卷可稽。原告亦自承其所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悉
為業務侵占款項,有99年9月21日筆錄足憑。乃刑事法院疏
未注意,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裁定移送本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