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揚財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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