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07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聲字第2078~2081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復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所明定。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受處分人自應依法於上開規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或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倘逾期提出者,其聲明異議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之,法院依法自應以裁定加以駁回。
二、聲明異議意旨係以:民國95年間因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父親生病住院,異議人之弟騎乘伊所有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違規停放路邊,伊事發非常久才在臺北戶籍收到罰單,伊亦已繳納罰款,此事應告結束。現今不知是否罰單重覆計算或其他原因,經過至少5年後才寄發此罰款,非常不合理,處分機關未寄發罰單,伊並無被通知信件,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並退還罰款云云。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係先後於95年12月18、96年1月2日送達至異議人當時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22之1號2樓」,分別由該址「文山書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雷姓、徐姓管理員收受,有如附表所示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及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遷徒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上開裁決書雖非由異議人本人所收受,惟已交付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揆諸前開說明,該裁決書業已合法補充送達,故異議人如欲聲明異議,應於合法送達翌日起20日不變法定期間內為之,詎惟異議人竟遲至99年5月17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卷附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信封原處分機關註記及案件移送書為憑。是以,異議人顯已逾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且瑕疵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自應由本院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表附表:
┌─────┬───────┬─────┬─────┬─────┬─────┬──────┬─────┐│本院案號│原處分即裁決書│裁決書送達│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違反法│違規事由│罰鍰金額(│││案號│日期及方式│││條(道路交││新臺幣)│││││││通管理處罰│││││││││條例)│││├─────┼───────┼─────┼─────┼─────┼─────┼──────┼─────┤│99年度交聲│95年12月29日監│96年1月2日│95年7月17│客運總站停│第56條第1│於身心障礙專│1,200元││字第1079號│稽違字第裁61-1│補充送達│日9時22分│車場│項第10款│用停車位違規││││AB201637號│││││停車││├─────┼───────┼─────┼─────┼─────┼─────┼──────┼─────┤│99年度交聲│95年12月14日監│95年12月18│95年7月5日│客運總站停│第56條第1│於身心障礙專│1,200元││字第1080號│稽違字第裁61-1│日補充送達│9時15分│車場│項第10款│用停車位違規││││AB189326號│││││停車││├─────┼───────┼─────┼─────┼─────┼─────┼──────┼─────┤│99年度交聲│95年12月14日監│95年12月18│95年7月4日│客運總站停│第56條第1│於身心障礙專│1,200元││字第1081號│稽違字第裁61-1│日補充送達│8時27分│車場│項第10款│用停車位違規││││AB184676號│││││停車││├─────┼───────┼─────┼─────┼─────┼─────┼──────┼─────┤│99年度交聲│95年12月14日監│95年12月18│95年7月3日│客運總站停│第56條第1│於身心障礙專│1,200元││字第1082號│稽違字第裁61-1│日補充送達│9時23分│車場│項第10款│用停車位違規││││AB182139號│││││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