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律師
徐建光 律師 王建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加重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3年
6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