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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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0年度苗小字第265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訴訟代理人 方嘉文 被告 劉育銘 即 劉明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