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翰璋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翰璋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徐翰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業經減刑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