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5號抗告人 魏郡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4年4月18日所為
104年度司拍字第7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