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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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英 、 陳文化 、 陳文豐 、 陳文裕 、鄭 陳香蘭 間
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100元。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
被告陳文英請求分割繼承之公同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
代位人即被告陳文英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3,776元(計算式:〈81.07平方公尺×21,7
00元×1/5〉+〈427.23平方公尺×1/50×21,700元×1/5〉+〈
158.96平方公尺×1/50×21,700元×1/5〉+〈11.76平方公尺×
90,200元×1/5〉+148,900元=763,776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
補繳6,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