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洪秀雲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1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76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
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亦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762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臺南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0至42頁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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