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紹民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呂紹民所出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