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6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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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伍佰陸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1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6 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