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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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甲○○
2之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