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調補字第8號
原 告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制調解案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應徵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