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竊取之物價值約新台
幣150元,價值不高,予以從輕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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