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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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海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089號;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025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郭海三業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089號被告郭海三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海三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7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8年3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復於110年6月16日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茄萣區之魚塭飲用高粱酒若干後,旋於同日15時許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15時03分許行經臺南市仁德區二仁路二段與文賢路口處時,因不勝酒力而自後方追撞由 許恩瑋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經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後,對肇事雙方實施酒精檢測器檢測,測得郭海三飲酒後呼氣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海三於警詢中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足憑,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宣告,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檢察官錢鴻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楊芝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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