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程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80號,本院原案號:110年度簡字第830號),因被告否認犯行,本院認為不適合行簡易訴訟程序,經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要旨審視全部證據之後,本院認為被告顯然是針對告訴人而回文。考量回文內容的侮辱程度,以及被告的素行、工作、收入和犯罪後的態度,決定量處較重的拘役刑。
事實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20時30分左右,在他位於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家裡,以手機上網登入PTT網站,並在丙○○所張貼的徵友po文欄下,回文「臭麻」二字侮辱丙○○。
理由
一、認定事實的證據:根據以下證據,可以確認被告有上述行為:
1.被告和證人(告訴人)丙○○一致的陳述。
2.告訴人提出的PTT留言紀錄及手機截圖。
3.警察調取的通聯調閱查詢單。
二、被告的辯解:
1.我的回文並不是針對告訴人,我是針對她說(自己會)抽菸跟喝酒,就留這個言,我沒有指明說是她,因為我並不認識告訴人。
2.我不認為這樣有構成犯罪,我只是留言,並沒有指名道姓,不能因為我在下面留言就說我是在針對她。
3.告訴人曾經和我連絡,問我是什麼意思,我有回答我不是針對她,並且依照她的要求在po文下面留言對不起,但她還是告我。
三、本院的看法:
1.關於臭麻:①台語的「麻」字,若是用以形容或評價女性時,指女性的
生殖器官,且通常是在負面評價女性時所用,這是熟悉台語詞彙者眾所周知的事實。所以檢察官搜尋到的PTT鄉民百科,明白指出「破麻」是指「與許多男人發生性關係的女性,是很具侮辱性的用語」(偵二卷20頁)。
②同理,「臭麻」二字,侮辱性雖然不及「破麻」,但仍是
對女性非常嚴重的負面批評,本院認為已經屬於辱罵。而且嚴重到適合於刑事處罰的程度(具有實質違法性)。
2.關於是否針對告訴人:被告是在告訴人所po徵友文項下,以「臭麻」二字po出噓文。依網路慣例,這當然是針對版主(告訴人)的po文所作的回應,雖然並未指名道姓,顯然仍是「針對」告訴人的po文,而應被認為是對告訴人的批評。因此被告這方面的辯解,本院無法接受。
3.關於事後道歉:①公然侮辱的性質是「即成犯」,也就是行為人完成行為之後,犯罪已經成立,不受事後是否道歉而有所不同。
②被告雖然在回文後的第三天,再度回文「我推錯文了喔」、「抱歉喔」(偵二卷19頁),並以此主張他已經道歉。
相較於被告回文內容的惡劣程度,此種輕描淡寫的「道歉」,顯然無法被告訴人所接受,只能作為本院判斷被告行為後態度的參考。
4.綜合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不能成立,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接受刑事處罰。
四、論罪:PTT網站是本國知名的高討論度網路論壇,任何人都能自由點閱文章觀看po文,這種隨時處於「其他不相干特定人士可以點閱觀看」的虛擬場所,法律上當然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隨時都有人可能看見告訴人受辱。被告認為他的行為沒有到犯罪的程度,顯然對於刑法的認知存在誤解。他的行為,構成了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五、量刑:
1.被告尚未年滿40歲,過往從來沒有犯罪紀錄,是個守法的公民。
2.時代進步至今,抽菸、喝酒雖然不能認為是好的習慣,但早已不是男性的專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成年男女都有權利享受或嘗試。被告因為告訴人抽菸喝酒而回文批評,除了彰顯欠缺性別平權意識外,完全不能正當化他的行為。
3.誠如上述說明,「臭麻」二字是對女性極為嚴重的侮辱話語,被告在參與人數眾多的PTT網站以這種言詞侮辱告訴人,本院認為是非常惡劣的行徑,應該量處較重的刑罰。本院非常相信被告不會願意自己的家人在網路上遭受相同的對待。
4.被告在開庭時,完全未見出絲毫的後悔之意。除了參考上述的道歉用語,又考量本院訊問被告有無前往新北市與告訴人調解的意願?被告以高姿態回答「不願意,在台南我才願意」(簡字卷35頁)。因此,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後態度不佳,不適合量處輕度刑(公然侮辱罪有拘役和罰金兩種處罰,拘役雖然可以易科罰金,但仍屬較重的處罰,最重可以判到59日)。
5.綜合以上各點,再考量被告的工作、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形,本院決定從重判處被告拘役40日(可用新臺幣1,000元折抵入獄1日)。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被告以上罪刑。
本案由檢察官許嘉龍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