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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