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金上更(四)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3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2號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原住高雄市○鎮區○○街○○號(已死亡)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3年度訴第3464號中華民國8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6313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証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丙○○(已於93年10月31日死亡)原係三淩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2,以下簡稱三淩公司)、揚日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屏東縣○○鎮○○路○段○○號,以下簡稱揚日公司)之負責人,惟實際上只負責其中營建部分;翁豐津係千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屏東縣○○鎮○○路○段○○號,以下簡稱千馬公司)之登記名義上之負責人;翁新業係昊億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2,以下簡稱昊億公司)之登記名義上負責人; 黃立安 為均中實業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鳳山市○○街○○號1樓,以下簡稱均中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惟三淩公司、揚日公司之廢五金部分及千馬、昊億、均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 翁淵滿 (已於93年2月6日死亡,業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翁淵滿又任千馬公司台北分公司之負責人; 周天生 (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係生青有限公司(81年11月6日公司設立登記,設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1,以下簡稱生青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由其子甲○○實際負責,丙○○、翁淵滿、黃立安、甲○○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乃丙○○、翁淵滿、黃立安(翁淵滿、黃立安部分均已另案判決確定)等3人,自民國(下同)79年間起至82年間止,另於00年00月0日生青公司設立登記後,邀集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甲○○,渠等明知上開公司間,無實際交易行為,惟為圖得銀行信賴准予貸款,竟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虛偽對開發票,再將對開之往來帳目,先製作傳票,登載於日記帳或總分類帳內,再將發票登載於原始憑證上(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將不實之事項填製於會計帳簿上(詳細數額列載於附表),使銷項與進項虛漲達新台幣(下同)39億4千餘萬元(惟與甲○○有關生青公司部份,虛列銷項及進項合計僅2億4千餘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陳英傑 、 張鎮南 、 夏祖訓 簽證後,再先由丙○○、翁淵滿、黃立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連絡,並基於概括犯意,互推由丙○○或翁淵滿持該會計帳冊向彰化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以開立「國內即期信用狀」、「短期放款-無擔保」、「短期放款-其他副擔保」、「營運週轉金-無擔保」、「購料週轉金」、「商業本票」等方式申請信用貸款,致各該銀行評估陷於錯誤;於81年10月間,以昊億公司名義,向中國農民銀行總管理處以「營運週轉金-無擔保」、「購料週轉金」、「商業本票」等方式,並提供1,801,500元之定期存單,增貸詐得1,500萬元(78年間原貸得3,000萬元,持上述偽造財務報告表,續約增貸總額4,500萬元之貸款);於81年1月間,以千馬公司名義,向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以國內即期信用狀,向該行詐貸得2,000萬元(以上二筆詐貸與甲○○無關);丙○○、翁淵滿、黃立安等3人又於82年間,邀集基於共同詐欺概括犯意之甲○○,以前開向銀行詐貸方式,推由丙○○或 翁安滿 ,於82年7月間,以三淩公司名義,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以「純無擔保短期放款」方式詐貸得200萬元;又於82年9月間,以昊億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以國內即期信用狀方式,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詐貸得3,000萬元。惟於82年底起,即未如期繳納本息(上開於82年7月間,以三凌公司名義,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以「純無擔保短期放款」方式詐貸得200萬元,迄今分文未償;另於82年9月間,以昊億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以國內即期信用狀方式,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詐貸得3,000萬元,經銀行求償796萬餘元,迄今尚有2,203萬餘元未償)。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被告甲○○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右揭生青公司與昊億公司、均中實業公司、揚日建設公司、千馬金屬工業公司、三凌公司間對開發票進貨銷貨明細表,及丙○○、翁淵滿曾持三菱公司、昊億公司會計帳冊向彰化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貸款之事實不爭執,雖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我未參與生青公司營運,只是我父親周天生遭 鄭尚強 找去擔任生青公司名義負責人,我因關心我父親才去生青公司走動,我並非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應係鄭尚強,他已於83年
6月15日死亡,我於83年6月9日在調查局從早上9點到晚上9點期間接受疲勞訊問,筆錄是遭調查員脅迫簽名始可回家,我才簽名的,案發後據我了解,生青公司與翁淵滿交易屬實,並未虛開發票,也未向銀行貸款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雖以調查自白筆錄係遭受疲勞、脅迫不正之訊問方式抗辯云云,然檢察官所舉證人即負責訊問之調查員蔡忠益於本院結證稱:被告製作筆錄當日何時到調查局報到已忘記,但根據我們當時人力狀況,不可能將被告從早上9點留到下午4時15分才開始製作筆錄,至何時結束,因當時法律並無規定記載,所以筆錄沒有註明,但筆錄進行中遇到吃飯時間,有叫便當,被告吃飽後有給充分休息,並沒有疲勞訊問,我們筆錄是根據被告所述據實記載,也沒有對被告脅迫等語(見本院卷第134至136頁),參以被告甲○○在檢察官訊問時並未提出調查時有遭疲勞、脅迫情事,另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判長就其調查筆錄詢問有無意見,答稱沒有意見或實在等語(見原審卷第280頁、本院上訴卷第184頁背面),均無對調查筆錄係遭疲勞、脅迫之抗辯,茍其有遭調查員不正訊問情事,理當於檢察官訊問、原審或本院上訴審調查其調查筆錄證據時向法院陳明,豈有俟本院更二審時才以遭疲勞、脅迫抗辯之理?所辯調查筆錄遭疲勞、脅迫不正方法之訊問云云,自難採信。
㈡、生青公司係於81年11月6日公司設立登記,名義負責人為周天生,有該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足憑,而同案共犯周天生於原審及本院更㈠審供稱:「生青公司是我兒子甲○○在經營,...我兒子要用我名義申請公司有向我提過」等語(見原審第279頁、本院上更㈠卷第191頁),且被告甲○○除於調查時供認生青公司業務實際由其本人負責外,另於原審及本院上訴、上更㈠審中均坦承是生青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見原審卷第47頁、本院上訴卷第107頁、更㈠卷第190頁),另共犯丙○○在調查中供稱:生青公司與天下機構集團轄下各公司業務往來實際就是甲○○負責無訛等語(見偵一卷第56頁);共犯翁淵滿於調查中供稱,生青公司倉庫位於我所經營工廠內,我遂於工廠直接點交貨品,並直接向甲○○收取現金等語(見偵一卷第65頁),足認被告甲○○確係生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確。至共犯翁淵滿於本院更㈡審中改稱,生青公司與我來往者係鄭尚強,與甲○○無關云云,係事後迴護被告甲○○之詞,核與調查中前開所述不符,然共犯翁淵滿先前在調查中陳述,查無非法取供及遭受人情壓力影響,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甲○○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自得為證據。另共犯丙○○於本院審理中死亡(如後述),其上開調查中陳述,具有可信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甲○○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㈢、上揭三淩、揚日、千馬、昊億、均中各公司有其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證,共犯丙○○係三淩、揚日公司除廢五金業務外之實際負責人,共犯翁淵滿係三淩、揚日公司之廢五金業務及千馬、昊億公司、千馬台北分公司、均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業據共犯丙○○、翁淵滿原審及本院前審供認不諱,另案判決之黃立安(均中公司名義負責人)亦供認均中公司係翁淵滿實際經營屬實。雖 楊濱坤 於偵查中曾自白為均中公司實際負責人,然與均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黃立安及與均中公司為交易之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甲○○於調查時所供歧異,楊濱坤自白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㈣、上開由丙○○、翁淵滿、甲○○實際負責之各公司間自79年
1月至82年2月,對開發票,經稅捐稽征機關查核彙整為銷項2,061,477,084元,進項為1,881,271,077元,千馬公司
79年1月至81年10月間與均中、昊億、三淩、揚日、千馬公司對開,銷項計435張,金額502,115,849元,進項則為25
2張,金額為489,878,919元;昊億公司同上期間與均中、三淩、揚日、千馬、千馬台北分公司銷項164張,391,713,
831元,與均中、三凌、揚日、千馬公司進項372張,418,722,277元;均中公司同期間與昊億、三淩、千馬、揚日、千馬台北分公司銷項347張,381,204,351元,進項192張,245,839,868元;三淩公司同期間與昊億、均中、千馬、揚日、千馬台北分公司銷項265張,313,045,041元,與昊億、千馬、揚日、千馬台北分公司進項264張,289,886,68
1元;揚日公司同期間與昊億、均中、千馬公司銷項55張,48,148,850元,進項31張,30,996,820元;千馬台北分公司同期間與三凌、千馬、均中公司銷項79張,98,181,941元,與三淩、千馬、均中、昊億公司進項則為73張,78,879,291元;而81年11至12月間,昊億、均中公司開給生青28,665,962元、19,111,836元,生青公司開給揚日、千馬公司則為4,263,710元及3,427,666元;82年1至2月間,揚日、均中、昊億、三淩公司開給生青公司分別為7,519,257元、820,
062元、65,298,210元、7,210,000元(合計80,847,529元),生青公司開給千馬公司為79,899,350元,千馬公司開給均中、昊億公司分別為55,937,166元、24,065,000元(合計80,002,166元)等情,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組曾搜索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2、高雄市○○街○號10樓之3、台南市○○路○○○號,扣押相關會計帳冊証物一批可証(見83年度聲字第2358號卷第22至33頁),並為被告甲○○所不爭執。則此部分之帳目數字應堪認定。
㈤、查均中公司並無獨立廠房,而與千馬、昊億公司之工廠同設在高雄市○○區○○路○○號址,形同虛設,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該工廠破舊不堪,生產機器經年未用,剝落鏽蝕。而生青公司與三淩公司之營業場所同設於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2,據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甲○○於調查站供稱:生青公司設立於81年11月6日,82年4月歇業,與前述各公司同設於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2,均無實際上交易,除向均中公司取得發票外,未取得其他發票,生青公司之營業額確實僅約4千萬元,委託 黃前鋒 處理帳務、統一發票,由翁淵滿僱用會計開立高達2億4千萬元之營業額,僅在帳面上虛載作為交易而已,並由丙○○以周天生及甲○○名義出面貸款各2,750萬元云云(見偵查卷第81至88頁),益徵被告甲○○實際經營之生青公司,與共犯翁淵滿實際經營之上開其他公司,自行在各公司間買賣營業,僅是帳面上之對開發票而已,其用意在虛漲營業額。
㈥、查証人即會計師陳英傑於原審到庭證稱,於81年度為三淩、昊億、均中公司作簽証,所有資料均由丙○○與我接洽(見原審卷第206頁);另證人即與誠和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業務與連繫之總經理張鎮南於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96號案件調查時稱,由 王政一 (黃前鋒稱王政一即丙○○之實質的業務經理)介紹於80年及81年接到均中、揚日、三淩、昊億公司之委託為其結算申報查帳簽証,以減少國稅局抽查機率,又於81年4月受千馬公司委託整理81年度之帳目,依其提出之單據整理銷貨與進貨,但合作關係欠佳,至81年8月即退回云云;參以證人 陳清吉 於調查站證稱:「(三淩、昊億公司分別向本行彰化銀行三民分行)貸款,該2筆貸款性質為部分擔保及部分信用貸款,由丙○○本人辦理」等語,證人莊烱宏於調查站證稱「千馬公司之貸款係由丙○○至本分行(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辦理」,證人 陳林松 於調查站證稱「昊億公司向本部(中國農民銀行儲蓄部)貸款是由丙○○辦理」等語,並分別證稱「昊億公司國內即期信用狀貸款部分須檢附會計師、融資簽證之財務報表」「我們要求千馬公司提供稅單及財務報表,做為本分行了解該公司每月營業額及是否有實際營業行為之主要依據,認為營業情形良好後始核准貸款」「昊億公司向本行申請綜合額度貸款時須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稅捐處之營業稅單影本、公司執照等憑以核貸」等語,堪認對開發票、虛漲營業額,不實登載於會計帳簿上之行為無非矇使不知情之會計師簽證,以詐騙所欲貸款銀行,達順利貸款之目的。而與被告甲○○有關之上開於82年7月間,以三淩公司名義,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以「純無擔保短期放款」方式詐貸得200萬元,並無提供任何擔保品,且迄今分文未償,另於82年9月間,以昊億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以國內即期信用狀方式,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詐貸得3,000萬元,經銀行求償796萬餘元,尚有2,203萬餘元未償等情,有彰化銀行第六區營業處93年1110日函可按(見本院卷第102頁),益證被告等確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貸款為名行詐欺取財之實。雖共犯丙○○對於三淩、揚日公司之廢五金買賣營業項目歸由共犯翁淵滿負責,然以二人兄弟之親誼及共犯丙○○出面向各銀行辦理貸款之事實,即見二人財務關係密切,共犯丙○○豈有不知翁淵滿之實際經營狀況﹖尤其是屬於三淩、揚日公司之營業項目部分,是否有實際交易,有無如帳冊所載之大額營業量,翁淵滿焉能不具實告知,丙○○曾辯稱不知情,無犯意聯絡,殊難置信。而被告甲○○於調查站中已坦承生青公司由翁淵滿僱用會計虛漲營業額,無實際上交易之情,雖生青公司未向銀行貸款,惟提供丙○○、翁淵滿所掌之公司作成不實之財務報表順利貸款,其顯然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至共犯丙○○、翁淵滿曾辯稱所辦貸款均提供不動產擔保,且仍在最高貸款額度內,無須提供不實之財務報表為信用貸款云云,與銀行實際審核貸款所要求提供財務報表之事實不符,自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黃立安亦知情共犯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有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643號案卷可證,併予敍明。此外有會計帳冊等物扣案可佐,並有放款明細資料在卷可按。至證人陳清吉、 莊炯宏 、陳林松等人於調查中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其等所為調查陳述內容,業經本院審理程序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其等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調查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規定,渠等於調查中之證言自具證據能力。
㈦、證人即中國農民銀行總管理處儲蓄部職員陳林松於調查局證稱:昊億公司係其銀行之客戶,其申請貸款額度為4,500萬元,屬營運週轉金性質,其授信用途及分類最高限額為營運週轉金2,900萬元,國內購料週轉金1,500萬元,發行商業本票保證400萬元,是由該公司總經理丙○○申辦的,丙○○於78年6月16日初次辦理營運週轉金往來,嗣後視與該公司往來及營運情形辦理每年到期展期。昊億公司申請之綜合額度4,500萬元於81年6月16日到期,該銀行於81年10月間同意展期等語(見偵查卷第99頁背面、第100頁)。本院查,昊億公司於78年5月25日第一次向中國農民銀行申請貸款額度為3000萬元,該銀行於78年6月16日始撥款,嗣昊億公司分別於79年1月24日、79年8月10日、80年8月26日一再增貸及展期,最後一次於81年10月7日申貸額度為4,500萬元,有中國農民銀行授信審核表五份可稽(外放);依據中國農民銀行81年10月7日第五份授信審核表載稱:「::80年度財務報表經夏祖訓會計師簽證,有保留意見。81年6月財務報表依該公司假決算資料編列」,「:::申貸本案後核貸總額度新台幣4,500萬元,:::其中無擔保授信32,714,000元,擔保授信12,286,000千元,:::」等語;證人陳林松於調查局另證稱:「依本行規定昊億公司向本行申請綜合額度貸款時須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本行經辦人員再依該公司所提供之前述資料前往該公司實際查訪,並作成徵信報告,再提會依授信程序送請權責人員批准核貸」、「(問:昊億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經營狀況資料若非屬實,貴部是否能依前述情形核貸﹖),若昊億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經營狀況資料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時,本部依規定不能准予核貸」等語(見偵查卷第一百頁背面、第一百零一頁),足證共犯丙○○、翁淵滿曾辯本件貸款與財務報表等是否真正無關,且本件有十足之抵押權擔保各節,自非可採。而昊億公司雖於78年5月25日起即向中國農民銀行申貸額度為3,000萬元,嗣後持虛偽之財務報表等資料增貸為4,500萬元,已如前述,並非借貸之初即申貸4,500萬元,嗣後陸續每年展期而已,自不能執此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㈧、被告甲○○另辯稱:其父周天生年老多病,有診斷書可稽,遭鄭尚強利用為負責生青公司之人頭,此有丁○○○署88年度偵字第3054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而生青公司其他股東均為鄭尚強之家人友人,此亦有股東名單可考,其恐家父被鄭尚強利用,才時常前往該公司關切云云;但查被告甲○○經常前往生青公司,果真關切其父是否被利用,則當初被告甲○○自有能力要其多病之老父拒絕擔任人頭,被告甲○○既常在生青公司處理業務,則其父擔任人頭,自是被告甲○○所推出之人頭,將責任推由鄭尚強負責,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雖證人 陳明泉 於本院結證稱,鄭尚強曾於82年間左右邀我參加投資生青公司,所以我認為生青公司負責人應為鄭尚強云云,惟生青公司於81年11月6日已成立,是證人述及鄭尚強於82年間邀其參加生青公司,已有日期不符之處,縱認確有其事,僅能證明鄭尚強曾邀集證人投資生青公司,不能執為鄭尚強即屬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依據,況證人於本院中亦證述,在生青公司內曾見到被告甲○○其人在公司進出,而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甲○○其人,已如前㈡所述,且證人鄭尚強業已死亡無從查證,因此證人陳明泉所述,無從做為被告甲○○有利認定之依據。
㈨、綜上所述,被告甲○○開辯解,並非可採,罪證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甲○○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自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虛偽對開發票,再將對開之往來帳目,先製作傳票,登載於日記帳或總分類帳內,再將發票登載於原始憑證上,將不實之事項填製於會計帳簿上,使銷項與進項虛漲,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之罪。被告甲○○就00年00月
0日生青公司成立後,至82年間,以生青公司與上開其他公司,虛偽對開發票,再將對開之往來帳目,先製作傳票,登載於日記帳或總分類帳內,再將發票登載於原始憑證上(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將不實之事項填製於會計帳簿上(詳細數額列載於附表),使銷項與進項虛漲達2億4千餘萬元部分犯行,與丙○○、翁淵滿、甲○○與判刑確定黃立安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其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又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業於84年5月19日及87年10月29日修正公佈,並調整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且提高其法定刑,惟被告行為時,係在該條例84年5月19日修正公佈前,則本件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應適用84年5月19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論罪科刑。被告甲○○參與丙○○、翁淵滿、黃立安等人基於共同詐欺概括犯意,以前開向銀行詐貸方式,推由丙○○或翁安滿,於82年7月間,以三淩公司名義,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以「純無擔保短期放款」方式詐貸得200萬元;又於82年9月間,以昊億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以國內即期信用狀方式,向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詐貸得3,000萬元之犯行,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被告甲○○與丙○○、翁淵滿、黃立安等人就此部分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詐欺,犯同一罪名,係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以一罪論;所犯詐欺罪與上述違反商業會計法有方法結果相牽連關係,應從一重違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論處。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㈠被告甲○○與丙○○、翁淵滿等人,共謀虛設千馬公司、昊億公司、均中公司、三淩公司、揚日公司,自民國79年起至81年11月5日止,參與上開千馬公司、昊億公司、均中公司、三淩公司、揚日公司間虛偽對開發票,將不實之事項填製於會計帳簿上,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英傑、張鎮南、夏祖訓簽證後,再推由丙○○或翁淵滿持該會計帳冊向彰化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先後於81年10月間,以昊億公司名義,向中國農民銀行總管理處以「營運週轉金-無擔保」、「購料週轉金」、「商業本票」等方式,並提供1,801,500元之定期存單,增貸詐得1,500萬元(78年間原貸得3,000萬元,持上述偽造財務報告表,續約增貸總額4,500萬元之貸款);於81年1月間,以千馬公司名義,向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以國內即期信用狀,向該行詐貸得2,
000萬元,因認被告甲○○此部分另犯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
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㈡被告甲○○就就前開對開發票之行為,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罪嫌云云。經查:
⑴被告甲○○係生青公司實際負責人,而生青公司係於81年11月6日始設立登記,且生青公司與上開其他公司間有虛偽對開發票,也是於81年11月間起才有,已如前述,此外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在00年00月0日生青公司成立前,有參與千馬公司、昊億公司、均中公司、三淩公司、揚日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或各該公司間虛偽對開發票情事,另上開81年10月或81年1月間,向中國農民銀行或彰化銀行之詐貸,均係在被告甲○○生青公司成立之前所為,自無使用到生青公司虛偽對開發票之帳冊,則被告甲○○就㈠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⑵又關於營業稅之課徵,以有貨物之銷售為前提(營業稅法第1條參照),而本件被告甲○○係無實際交易行為,而對開發票,業如前述,依法自無課徵營業稅之必要,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適用,是㈡部分犯罪亦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原審就被告甲○○部分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上開公訴意旨㈠所示之事實,被告甲○○並不成立犯罪,已如前述,原判決認定該部分被告甲○○亦構成犯罪,容有未合;另原審認定同案被告楊濱坤係均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論以共同正犯,亦有未合。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全部犯罪固無可取,但否認公訴意旨㈠部分犯行為有理由,且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對卷附即附表所示之上揭各公司自79年
1月至82年2月間對開發票銷項、進項查核清單詳予審酌,尚有不當云云,亦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就被告甲○○部分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甲○○實際經營生青公司,是為配合翁淵滿、丙○○順利向銀行詐貸,實際經營生青公司期間僅幾個月,虛開發票及詐貸金額,所犯實害,犯罪情節較翁淵滿等人為輕,及犯後未坦承犯行等一切犯罪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貳、被告丙○○部分:
一、公訴意旨如上開甲○○有罪事實欄所載,因認被告丙○○涉犯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稅捐稽徵法第41條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而於上訴本院更審中之93年10月31日死亡,有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8頁),揆諸前開說明,則法院就被告丙○○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決諭知被告丙○○罪刑,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84年
5月19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條第
1項但書,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靖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84.⒌⒚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各款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天下機構79年1月至82年2月止對開發票彙總表(明細表在卷)│├──┬────┬──────┬──────┬──────┬──────┬──────┬──────┬──────┬───────┬───────┤│││││││││││││││千馬│昊億│均中│三凌│揚日│千馬(台北)│生青│合計│總計│││││││││││││├──┼────┼──────┼──────┼──────┼──────┼──────┼──────┼──────┼───────┼───────┤│銷項│79年1月││││││││1,734,409,863││││││502,115,849│391,713,831│381,204,351│313,045,041│48,148,850│98,181,941││││││81年10月││││││││││├──┼────┼──────┼──────┼──────┼──────┼──────┼──────┼──────┼───────┼───────┤││81年11月││││││││││││││80,002,166│93,964,172│19,931,898│7,210,000│7,519,257│─│118,439,728│327,067,221││││82年2月││││││││││├──┼────┼──────┼──────┼──────┼──────┼──────┼──────┼──────┼───────┼───────┤│││││││││││││││││││││││2,061,477,084│││││││││││││├──┼────┼──────┼──────┼──────┼──────┼──────┼──────┼──────┼───────┼───────┤││││││││││││││││││││││││││││││││││││├──┼────┼──────┼──────┼──────┼──────┼──────┼──────┼──────┼───────┼───────┤│進項│79年1月││││││││││││││498,878,919│418,722,277│245,839,868│287,886,681│30,996,820│78,879,291││1,554,203,856││││81年10月││││││││││├──┼────┼──────┼──────┼──────┼──────┼──────┼──────┼──────┼───────┼───────┤││81年11月││││││││││││││114,176,018│24,065,000│55.937,166│─│4,263,710││128,625,327│327,067,221││││82年2月││││││││││││││││││││││├──┼────┼──────┼──────┼──────┼──────┼──────┼──────┼──────┼───────┼───────┤│││││││││││││││││││││││1,881,271,077│││││││││││││└──┴────┴──────┴──────┴──────┴──────┴──────┴──────┴──────┴───────┴───────┘千馬金屬工業(股)公司79年1月~81年10月對開發票明細表銷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均中實業有限│212│249,810,585│12,490,551│(79.1-81.5)│營業中││公司││││││├───────┼────┼──────┼──────┼──────┼───┤│⑵昊億股份有限│72│84,953,788│4,247,694│(79.5-81.3)│營業中││公司││││││├───────┼────┼──────┼──────┼──────┼───┤│⑶三凌建設實業│145│161,457,871│8,072,904│(79.9-81.10)│營業中││(股)公司││││││├───────┼────┼──────┼──────┼──────┼───┤│⑷揚日建設實業│5│5,819,520│290,976│(81.3-81.4)│營業中││(股)公司││││││├───────┼────┼──────┼──────┼──────┼───┤│⑸千馬金屬工業│1│74,095│3,705│(80.5)│自歇││(股)公司台│││││││北分公司││││││├───────┼────┼──────┼──────┼──────┼───┤││435│502,115,849│25,105,830││││││││││└───────┴────┴──────┴──────┴──────┴───┘進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昊億(股)公│15│210,194,520│10,509,740│(79.1-81.8)│營業中││司││││││├───────┼────┼──────┼──────┼──────┼───┤│⑵均中實業有限│51│66,385,674│3,319,290│(79.12-81.7)│營業中││公司││││││├───────┼────┼──────┼──────┼──────┼───┤│⑶揚日建設實業│39│31,203,400│1,560,173│(81.1-81.8)│營業中││(股)公司││││││├───────┼────┼──────┼──────┼──────┼───┤│⑷三凌建設實業│106│145,124,640│7,256,149│(79.9-81.10)│營業中││(股)公司││││││├───────┼────┼──────┼──────┼──────┼───┤│⑸千馬金屬工業│41│36,970,685│1,848,537│(79.11-80.10│營業中││(股)公司台││││)│││北分公司││││││├───────┼────┼──────┼──────┼──────┼───┤││252│489,878,919│24,493,889││││││││││└───────┴────┴──────┴──────┴──────┴───┘銷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均中實業有限│23│38,895,305│1,944,766│(79.12-80.1)│營業中││公司││││││├───────┼────┼──────┼──────┼──────┼───┤│⑵三凌建設實業│88│99,637,228│4,981,868│(79.9-81.4)│營業中││(股)公司││││││├───────┼────┼──────┼──────┼──────┼───┤│⑶揚日建設實業│10│9,274,500│463,725│(81.3-81.8)│營業中││(股)公司││││││├───────┼────┼──────┼──────┼──────┼───┤│⑷千馬金屬工業│15│210,194,520│10,509,740│(79.1-81.8)│營業中││(股)公司││││││├───────┼────┼──────┼──────┼──────┼───┤│⑸千馬金屬工業│28│33,712,278│1,685,615│(79.12-80.12│自歇││(股)公司台││││)│││北分公司││││││├───────┼────┼──────┼──────┼──────┼───┤││164│391,713,831│18,068,714││││││││││└───────┴────┴──────┴──────┴──────┴───┘進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均中實業有限│247│268,638,061│13,431,925│(79.1-81.6)│營業中││公司││││││├───────┼────┼──────┼──────┼──────┼───┤│⑵千馬金屬工業│72│84,953,778│4,247,694│(79.5-81.2)│營業中││(股)公司││││││├───────┼────┼──────┼──────┼──────┼───┤│⑶揚日建設實業│2│1,784,950│89,248│(81.7)│營業中││(股)公司││││││├───────┼────┼──────┼──────┼──────┼───┤│⑷三凌建設實業│51│63,345,488│3,167,279│(79.11-81.8)│營業中││(股)公司││││││├───────┼────┼──────┼──────┼──────┼───┤││372│418,722,277│20,936,146││││││││││└───────┴────┴──────┴──────┴──────┴───┘均中實業有限公司79年1月~81年10月對開發票明細表銷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昊億股份有限│247│268,638,061│13,431,925│(79.1-81.6)│營業中││公司││││││├───────┼────┼──────┼──────┼──────┼───┤│⑵千馬金屬(股│10│8,285,764│414,288│(80.6-80.12)│自歇││)公司台北分│││││││公司││││││├───────┼────┼──────┼──────┼──────┼───┤│⑶三凌建設實業│23│21,992,052│1,099,606│(80.3-81.2)│營業中││(股)公司││││││├───────┼────┼──────┼──────┼──────┼───┤│⑷千馬金屬工業│51│66,385,674│3,319,290│(79.12-81.7)│營業中││(股)公司││││││├───────┼────┼──────┼──────┼──────┼───┤│⑸揚日建設實業│16│15,902,800│795,141│(81.1-81.7)│營業中││(股)公司││││││├───────┼────┼──────┼──────┼──────┼───┤││347│381,204,351│19,060,250││││││││││└───────┴────┴──────┴──────┴──────┴───┘進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千馬金屬(股│30│54,411,726│2,720,591│(80.1-80.12)│自歇││)公司台北分│││││││公司││││││├───────┼────┼──────┼──────┼──────┼───┤│⑵昊億股份有限│23│38,895,305│1,944,766│(79.12-80.12│營業中││公司││││)││├───────┼────┼──────┼──────┼──────┼───┤│⑶千馬金屬工業│72│84,953,778│4,247,694│(79.5-81.2)│營業中││(股)公司││││││├───────┼────┼──────┼──────┼──────┼───┤│⑷揚日建設實業│14│15,160,500│758,026│(81.3-81.8)│營業中││(股)公司││││││├───────┼────┼──────┼──────┼──────┼───┤│⑸三凌建設實業│53│52,418,559│2,620,931│(79.9-81.7)│營業中││(股)公司││││││├───────┼────┼──────┼──────┼──────┼───┤││192│245,839,868│12,292,008││││││││││└───────┴────┴──────┴──────┴──────┴───┘三凌建設實業(股)公司79年1月~81年10月對開發票明細表銷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昊億(股)公司│51│63,345,488│3,167,279│(79.11-81.8)│營業中││││││││├───────┼────┼──────┼──────┼──────┼───┤│⑵均中實業有限│53│52,418,559│2,620,931│(79.9-81.7)│營業中││公司││││││├───────┼────┼──────┼──────┼──────┼───┤│⑶千馬金屬工業│106│145,124,640│7,256,149│(79.9-81.10)│營業中││(股)公司││││││├───────┼────┼──────┼──────┼──────┼───┤│⑷揚日建設實業│21│15,349,200│767,461│(81.7-81.8)│營業中││(股)公司││││││├───────┼────┼──────┼──────┼──────┼───┤│⑸千馬金屬(股)│34│36,807,154│1,840,363│(79.11-80.10│營業中││公司台北分公││││)│││司││││││├───────┼────┼──────┼──────┼──────┼───┤││265│313,045,041│15,652,183││││││││││└───────┴────┴──────┴──────┴──────┴───┘進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千馬金屬(股│8│6,799,530│339,978│(79.7-80.10)│自歇││)公司台北分│││││││公司││││││├───────┼────┼──────┼──────┼──────┼───┤│⑵千馬金屬工業│145│161,457,871│8,072,904│(79.9-81.10)│營業中││(股)公司││││││├───────┼────┼──────┼──────┼──────┼───┤│⑶昊億(股)公司│88│99,637,228│4,981,868│(79.9-81.4)│營業中││││││││├───────┼────┼──────┼──────┼──────┼───┤│⑷均中實業有限│23│21,992,052│1,099,606│(80.3-81.2)│營業中││公司││││││├───────┼────┼──────┼──────┼──────┼───┤││264│289,886,681│14,494,356││││││││││└───────┴────┴──────┴──────┴──────┴───┘揚日建設實業(股)公司79年1月~81年10月對開發票明細表銷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昊億(股)公司│2│1,784,950│89,248│(81.7)│營業中││││││││├───────┼────┼──────┼──────┼──────┼───┤│⑵均中實業有限│14│15,160,500│758,026│(81.3-81.8)│營業中││公司││││││├───────┼────┼──────┼──────┼──────┼───┤│⑶千馬金屬工業│39│31,203,400│1,560,173│(81.1-81.8)│營業中││(股)公司││││││├───────┼────┼──────┼──────┼──────┼───┤││55│48,148,850│2,407,447││││││││││└───────┴────┴──────┴──────┴──────┴───┘進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千馬金屬工業│5│5,819,520│290,976│(81.3-4)│營業中││(股)公司││││││├───────┼────┼──────┼──────┼──────┼───┤│⑵昊億(股)公司│10│9,274,500│463,725│(81.3-81.8)│營業中││││││││├───────┼────┼──────┼──────┼──────┼───┤│⑶均中實業有限│16│15,902,800│795,141│(81.1-81.7)│營業中││公司││││││├───────┼────┼──────┼──────┼──────┼───┤││31│30,996,820│15,498,842││││││││││└───────┴────┴──────┴──────┴──────┴───┘千馬金屬工業(股)公司79年1月~81年10月對開發票明細表銷項:
┌───────┬────┬──────┬──────┬──────┬───┐│買受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⑴三凌建設實業│8│679,9530│339,978│(79.7-80.10)│營業中││(股)公司││││││├───────┼────┼──────┼──────┼──────┼───┤│⑵千馬金屬工業│41│36,970,685│1,848,537│(79.11-80.1│營業中││(股)公司││││0)││├───────┼────┼──────┼──────┼──────┼───┤│⑶均中實業有限│30│54,411,726│2,720,591│(80.1-80.12)│營業中││公司││││││├───────┼────┼──────┼──────┼──────┼───┤││79│98,181,841│4,909,106││││││││││└───────┴────┴──────┴──────┴──────┴───┘進項:
┌───────┬────┬──────┬──────┬──────┬───┐│銷售人│開立發票│銷售額│稅額│期間│營業狀││名稱│張數││││況│├───────┼────┼──────┼──────┼──────┼───┤│⑴均中實業有限│10│8,285,764│414,288│(80.6-80.12)│營業中││公司││││││├───────┼────┼──────┼──────┼──────┼───┤│⑵昊億(股)公│28│33,712,278│1,685,615│(79.12-80.12│營業中││司││││)││├───────┼────┼──────┼──────┼──────┼───┤│⑶千馬金屬工業│1│74,095│3,705│(80.5)│營業中││(股)公司││││││├───────┼────┼──────┼──────┼──────┼───┤│⑷三凌建設實業│34│36,807,154│1,840,363│(79.11-80.10│營業中││(股)公司││││)││├───────┼────┼──────┼──────┼──────┼───┤││73│78,879,291│3,943,971││││││││││└───────┴────┴──────┴──────┴──────┴───┘